關于調整新建綠色建筑項目獎勵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促進城鄉建設綠色轉型,經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新建綠色建筑等項目獎勵政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家、省或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獲得二、三星級綠色建筑預評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滿足我市現行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準予預售的工程形象進度條件規如下: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多層、中高層及高層建筑主體結構完成四分之一;
(二)三星級綠色建筑和四類建筑(即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和產能建筑),多層、中高層及高層建筑主體結構完成±0.00及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或區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土地出讓時,除嚴格落實《寧波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要求外,可以實行總計容建筑面積3%的獎勵:
(一)規劃為三星級綠色建筑的;
(二)規劃為二星級綠色建筑、建設單位提高居住品質,升級為三星級綠色建筑和四類建筑的;
(三)規劃為三星級綠色建筑,建設單位提高居住品質,升級為四類建筑的。
為加快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綠色建筑和四類建筑除可以享受總計容建筑面積3%的獎勵外,因改善外墻保溫性能而增加外墻厚度、且超過240mm部分面積(僅限外墻自保溫)可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建筑面積。
取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若干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15〕99號)等文件規定的裝配式建筑(含預制外墻、疊合外墻墻體預制部分)等新型建筑工業化有關容積率獎勵政策,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業化獎補政策與本文件規定不符的,以本文件為準。
三、實行總計容建筑面積3%獎勵政策的,建設單位在土地出讓前,應當向市或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時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并經確認有效:
(一)建設單位應當對以下內容作出具體承諾:
1、屬于三星級綠色建筑的,承諾在竣工交付一年內申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2、屬于四類建筑的,承諾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第三方專業能評機構評價;
3、在售房合同中明確注明綠色建筑星級、四類建筑關鍵指標,并增加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
4、項目所有勘察設計通過寧波市審圖系統實行在線變更,涉及綠色建筑或四類建筑有關性能指標調整和變更的,必須經原能評機構復評和原審圖機構審查合格,并告知購房人,保障購房人知情權。
5、屋頂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系統,實行施工、交付和運維一體化,并納入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監測平臺實行在線監測。
(二)建設單位應先行委托合格保險機構出具有效的綠色建筑性能保險和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形成工作閉環機制。綠色建筑性能保險覆蓋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保險期限應當為竣工交付開始至保修期結束全部期限。綠色建筑性能保險和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并存的,綠色建筑性能保險期限應當自竣工交付后至取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之日止,保險受益人為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保險期限應當自竣工交付后至保修期結束之日止,保險受益人為購房人。購買綠色建筑性能保險和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的,不再繳納物業保修金。綠色建筑性能保險費用和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費用可以納入建安工程成本列支。
建設單位未購買綠色建筑性能保險責任和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的,且保險期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減免物業保修金的繳納責任,不給予總計容建筑面積3%等獎勵政策。
五、2022年1月1日起,不論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含劃撥,下同)合同或規劃設計條件中有無明確綠色建筑星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依據《寧波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2018~2025)》明確的綠色建筑星級等級,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以下簡稱“新國標”)要求開展設計、節能評估、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能效測評。對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不論是否明確綠色建筑星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勵在不降低原有綠色建筑星級要求基礎上,按新國標進行評價。
六、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原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綠色建筑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通知》(甬建發〔2014〕164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取得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的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業化項目可按原政策或本通知執行,但不得同時享受相關獎補政策。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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